(2015)高民初字第3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567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