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屈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刑财字第00161号被执行人屈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关于屈某某非法经营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中刑二初第0004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责令屈某某向被害人赵某、康某退赔600万元。本院刑二庭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屈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面积为88.66平方米的房产【权属证号:某某】。屈某某缴纳罚金2000元人民币。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屈某某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中刑二初第00045号刑事判决对屈某某财产刑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屈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