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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井利文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利文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井利文,男,42岁(1973年10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利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利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井利文于2014年6月、7月先后申办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两张(卡号分别×××、×××),后使用上述两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万元,经中国光大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井利文于2015年3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6日,被告人井利文的家属代为将其名下两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所欠本金全部归还。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井利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办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侵犯了发卡银行的财产权利,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对被告人井利文依法惩处。被告人井利文当庭辩称其被抓获当日明知警察在现场,仍然按照与中国光大银行工作人员的约定,到新世界百货门前商谈还款事宜,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具有还款能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月,被告人井利文先后申办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两张(卡号×××、×××),后利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万元,经中国光大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井利文被抓获归案。赃款已退赔。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曹×(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职员)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井利文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明向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部申领了两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2014年8月16日,井利文使用卡号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3月25日共计透支人民币99500元,没有还款记录,无利息及其他费用。2014年8月11日至9月13日,井利文使用卡号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3月25日,共计透支人民币100677.02元,还款人民币9000元,拖欠金额人民币90500元,利息及其他费用10177.02元。中国光大银行自2014年10月至报案,多次对井利文进行电话催缴,其中,自催缴开始至2015年2月,他们多次拨打井利文的预留电话139XX****XX一直联系不上,后通过137XXXX****联系上井利文,井利文称没钱还款。2、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部出具的信用卡账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井利文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的基本情况。3、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申领资料:证明被告人井利文分别于2014年6月18日、7月24日使用其本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收入证明等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两张的情况。4、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明细:证明被告人井利文于2014年8月16日使用卡号为×××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两笔共计人民币99500元,一直未予还款;于2014年8月11日至9月13日使用卡号为×××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三笔共计人民币99500元,2014年9月9日还款人民币9000元。5、中国光大银行催收记录:证明中国光大银行自2014年10月22日多次向被告人井利文进行催收,期间,井利文的手机电话自2014年12月1日起处于关机或停机状态。6、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用卡业务回单、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部出具的结清证明:证明2015年3月26日,井利文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分别存入人民币99500元、100677.02元,其信用卡欠款已全部结清。7、照片:证明被告人井利文所使用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的外观特征。8、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行为缓解客户还款压力、加大不良资产清收,主动推出分期还款活动,该活动可撤销当前息费金额。2015年1月16日,该行对井利文的账户×××操作分期业务,将欠款人民币99500元分12期,撤销息费人民币7555.94元。分期后井利文未按照时间和金额还款,分期自动取消,仍需一次性还款。9、受案登记表:证明曹×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证明涉案信用卡两张(卡号×××、×××)已扣押在案。1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井利文被抓获的情况。1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井利文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人井利文的家属庭后向法庭提供了北京晟鸿宏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该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北京云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人井×、胡×、王×的证明各一份,拟证明被告人井利文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时提供的个人情况及收入情况系真实的,且井利文明知中国光大银行已报警,仍然前往指定地点与银行协商信用卡还款事宜,系自动投案。上述证明材料经法庭出示,由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明材料无法否定被告人井利文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本质,且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井利文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故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井利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进行恶意透支,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及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井利文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被告人井利文的辩解理由及依据不足,且被在案证据所否定,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井利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井利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6天;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两张(卡号×××、×××)发还被告人井利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岩人民陪审员  何西如人民陪审员  马强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