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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7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祁永友与刘克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永友,刘克卿,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07285号原告祁永友,男,1950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祁明,男,1979年7月1日出生。被告刘克卿,男,1980年2月7日出生。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邢台市开发区好望角国际物流园L区312号。法定代表人孙慧,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法定代表人薄世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宏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祁永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克卿、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祁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宏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克卿、物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8日12时25分,原告驾驶三轮车在通州区宋梁路与被告刘克卿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000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51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2000元、车辆损失费26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金3000元。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刘克卿、物流公司未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主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挂车投保商业险五万元及不计免赔。被告刘克卿驾车逃逸被定全责,商业险均不予赔付。医疗费凭票据,2015年6月份有两张票时间上关联性不认可,其他票据认可,金额由法院核实。交通费原告复查三次,只认可三次往返公交车的票据,其他票据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没有证据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12时25分,原告驾驶三轮车在通州区宋梁路张辛庄村东口与被告刘克卿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刘克卿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双肩等。另查,肇事车辆(车牌号:×××)车辆所有人登记为被告物流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核实,原告要求的全部合理损失为医疗费4355.2元、误工费酌定2000元、护理费酌定2500元、交通费酌定400元(含救护车费用170元)、营养费酌定2000元、车辆损失费酌定2000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克卿、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由被告刘克卿及被告物流公司共同赔偿。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以本院核算为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祁永友医疗费四千三百五十五元二角、误工费二千元、护理费二千五百元、交通费四百元、营养费二千元、车辆损失费二千元,以上共计一万三千二百五十五元二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祁永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九元,由被告刘克卿、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凭公告费票据),由被告刘克卿、被告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治国人民陪审员  任庆奎人民陪审员  崔艳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