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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克保与高玲、牛冬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保,高玲,牛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976号申请人李克保,1963年7月19。被执行人高玲。被执行人牛冬香。李克保申请执行高玲、牛冬香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克保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玲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960元、执行费2018元;被执行人牛冬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