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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9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山东丰龙高压气瓶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众合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舜禾机械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丰龙高压气瓶有限公司,诸城市众合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舜禾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王炳强,王家宾,朱瑞兴,李金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905-1号原告山东丰龙高压气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化工工业园。被告诸城市众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隋家沙岭村。被告山东舜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路东首路南。被告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驻地。被告王炳强。被告王家宾。被告朱瑞兴。被告李金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丰龙高压气瓶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众合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舜禾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确、王炳强、王家宾、朱瑞兴、李金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