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水泥设备分公司等与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水泥设备分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水泥设备分公司,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号。法定代表人:耿洪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婷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水泥设备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号。负责人:杨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婷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法定代表人:张志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重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水泥设备分公司(以下简称北重设备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优霹耐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霹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重公司、北重设备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合同约定,优霹公司应当在其产品上使用产自于并来源于比利时的合格KSW626焊丝,但优霹公司仅出示了比利时苏铎凯检验证书,未提供海关报关单及原产地证明等有效证据,故优霹公司生产的SJML产品不符合约定。本案诉讼前,双方已经对此问题产生争议,二审法院认为“应由优霹公司交付的单证资料,应随附货物一同交付,现货物尚未交付,北重设备分公司无权以优霹公司没有交付相关单证拒绝履行合同”是对北重分公司不安抗辩权的剥夺。此外,二审判决认定在优霹公司多次催促后,“北重设备分公司均怠于行使该合同权利,应视为其已放弃该权利”,也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不能既认定北重公司、北重公司设备分公司现在不能就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将来也无权就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综上,请求再审本案。优霹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根据北重设备分公司的回函,该公司不接收货物的原因系因项目进展缓慢而不能提货,而优霹公司按照北重设备分公司的图纸定作完成的产品并无其他处理途径,只能诉讼解决。(二)北重公司、北重设备分公司要求优霹公司提交焊丝原产地证明及海关报关单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双方交易惯例和商业惯例。双方自2007年来签订合同36份,从未约定过需提交原产地证明及海关报关单,本案争议发生前,北重公司、北重设备分公司也从未要求优霹公司提供上述资料。(三)本案所涉KSW626焊丝是优霹公司的自有技术产品,除优霹公司外无其他渠道可以购买。该系列焊丝常年委外加工,具体厂商名称和进口价格系优霹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给优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四)二审判决后,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争议标的也已经交付,北重公司、北重设备分公司至今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优霹公司与北重设备分公司签订的《水泥公司钢件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合同约定,定作产品的耐磨材料为英国WACN或比利时KSW626焊丝,优霹公司已经提供了比利时苏铎凯检验证书,该证书载明检验的焊丝为KSW626焊丝。北重公司、北重设备分公司要求优霹公司提供原材料产地证明及海关报关单,并无合同依据。且对涉案合同项下已经交付的定作物,北重公司、北重设备分公司并未提供定作物中的KSW626焊丝并非产于比利时的证据。优霹公司完成定作物后,分别于2012年6月12日、7月3日、7月30日、10月24日致函北重设备分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验收、提货、付款。北重分公司的回函载明:“经我司与用户沟通,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进展比较缓慢,暂不能提货。”北重分公司直至诉讼亦未验收合同项下的产品,在定作物尚未交付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北重设备分公司无权以优霹公司没有交付相关单证拒绝履行合同,并无不当。根据合同约定,北重设备分公司在优霹公司的工作成果交付前具有先行检验的权利,但在优霹公司多次催促后,北重设备分公司仍怠于行使该权利,故二审判决认定应视为北重设备分公司放弃该先行权利,亦无不当。合同约定产品实行三包一年,在该期限内,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北重公司、北重分公司可依据合同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北重公司、北重设备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重公司、北重设备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