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杰诉樊一飞、樊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樊一飞,樊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626号原告李杰,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站马屯村1107号。委托代理人阮超、武芳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一飞,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168号院2号楼1单元14号。被告樊利峰,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美茵街16号院32栋1门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樊一飞、樊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樊一飞、樊利峰的银行存款629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与李史雷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冯庄路西、寒山东路两侧10号综合楼1-2层104号的房屋及原告名下的郑州市郑东新区姚桥路北、行健街西2号楼1单元8层804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樊一飞、樊利峰的银行存款629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与担保人李史雷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冯庄路西、寒山东路两侧10号综合楼1-2层104号的房屋及原告名下的郑州市郑东新区姚桥路北、行健街西2号楼1单元8层804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