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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萨迦县吉定镇德央农民施工队与西藏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迦县吉定镇德央农民施工队,西藏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萨迦县吉定镇德央农民施工队,住所地萨迦县。负责人多布杰,该施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发民,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藏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民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吉拉姆,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海圣,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萨迦县吉定镇德央农民施工队与被告西藏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萨迦县吉定镇德央农民施工队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诉讼主体存在问题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西藏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萨迦县吉定镇德央农民施工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萨迦县吉定镇德央农民施工队撤回对被告西藏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18.99元,依法减半收取8409.4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 献 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索朗德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