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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覃忠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广西广投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忠,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广西广投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深艺,广西国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建恒,广西国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代表人:刘广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武超,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广投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西中石油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冬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萍,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覃忠、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广投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31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覃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深艺、黄建恒,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武超,被上诉人广西广投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872元(上诉人覃忠、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已分别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覃忠、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各787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梅审 判 员  黄 琴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熙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