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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中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岳小鹏、阿克苏凌鹏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岳小鹏,阿克苏凌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中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408室。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换换,该公司员工。被告岳小鹏,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新疆北新恒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阿克苏凌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49号。法定代表人麻继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小鹏、阿克苏凌鹏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30元,减半收取56365元,由原告新疆北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艳代理审判员  范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