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谷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277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理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阎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宣判后,谷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谷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谷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谷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某撤回上诉。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全谋审判员 赵旭忠审判员 田勤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