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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立终字第1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宗亮与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立终字第1108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宗亮,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凤俊,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宗亮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850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宗亮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吴宗亮与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约定发生纠纷在西城区法院解决,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吴宗亮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立案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吴宗亮起诉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北京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吴宗亮迟延履行合同导致的房屋租金损失。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涉及的不动产不在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法院对吴宗亮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