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康茂根、苏玉霞、苏叶亭、陈军清、东营市凯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康茂根,苏玉霞,苏叶亭,陈军清,东营市凯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19号。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康茂根,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苏玉霞,女,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苏叶亭,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陈军清,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东营市凯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6895-6。法定代表人苏小强,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康茂根、苏玉霞、苏叶亭、陈军清、东营市凯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447755.88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