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53号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明。委托代理人李本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调解,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自治区××地区××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青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且经本院催缴后,仍不缴纳,亦未申请办理减、免、缓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晓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