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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44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办理涉案房屋位于赤峰市红山区钢五段昭乌达小区梅园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赤峰市红山区钢五段昭乌达小区梅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