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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其多、杨国定与黎俊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其多,杨国定,黎俊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叶其多,地址:广东省阳春市。申请执行人:杨国定,地址:广东省阳春市。被执行人:黎俊豪,地址:广东省阳春市。申请执行人叶其多、杨国定与被执行人黎俊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共支付案款177167.75元给申请人叶其多、杨国定,但被执行人黎俊豪没有依照上判决履行义务,因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土地及汽车类车辆的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54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铁城审 判 员  黎佩景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