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苗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苗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 岳审 判 员 钱永臣人民陪审员 张士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