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永康市柯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陈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柯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陈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895号原告:永康市柯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鹏。委托代理人:孔海燕,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高峰。被代:安朝林,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柯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伟恒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柯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永康市柯迪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