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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一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连冬与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冬,洪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1284号原告:陈连冬,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洪顺,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冬诉被告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冬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连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连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陈连冬负担。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