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一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连冬与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冬,洪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1284号原告:陈连冬,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洪顺,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冬诉被告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冬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连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连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陈连冬负担。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