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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刑减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384号罪犯李阳,男,汉族,1990年8月30日出生,新疆阿克苏垦区人,于2013年6月17日送监,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3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3)阿中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认定李阳犯盗窃罪,判处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以罪犯李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李阳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阳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李阳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共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19日、2014年12月26日获季度表扬共5次。另查,该犯原判罚金10000元已于2015年3月10日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阿克苏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记录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执行机关提请减刑一年,检察机关也同意监狱的报减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阳准予减刑一年(余刑至2016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助理审判员  XX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