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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莱芜海易胶固材料有限公司、韩呈鹏与刘敬元、山东莱芜申源绿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90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海易胶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汇源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霞,经理。申请执行人韩呈鹏。被执行人刘敬元。被执行人山东莱芜申源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顺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敬元。上列当事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莱城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总标的货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魁执行员 陈文堂执行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