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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刑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肖小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小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眉刑执字第979号罪犯肖小平,又名肖南帝,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翠屏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2014年7月30日以(2012)眉刑执字第885号刑事裁定、(2014)眉刑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分别裁定减刑九个月、一年四个月。四川省眉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眉州监狱认为,罪犯肖小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肖小平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小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综合材料、行政奖惩及证明、计分考核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小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东审 判 员  冷 晶代理审判员  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颜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