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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监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袁国新与张建明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国新,张建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监字第000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国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明。再审申请人袁国新因与被申请人张建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4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国新申请再审称:在另案张建明诉袁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中,其抗辩丁某某已代其向张建明归还了借款10万元。但法院并未作出认定,仍判决由其及妻子张某甲向张建明归还。据此,袁国新认为张建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丁某某支付的款项,已构成不当得利。现其已享有丁某某转让的债权,其请求张建明返还不当得利应予支持。而原审法院却驳回其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故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本案是在他案即张建明诉袁国新民间借贷一案中,袁国新抗辩丁某某代其向张建明归还了借款10万元未被本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351号生效文书确认的情况下所提起的,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袁国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国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孙一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