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楼与中国化学工程淮南振化建筑安装公司、刘淳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楼,中国化学工程淮南振化建筑安装公司,刘淳淳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011号原告:王楼,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李兴村三队*户。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78********。委托代理人:陈从玉,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化学工程淮南振化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吕渊,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仁礼,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淳淳,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楼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淮南振化建筑安装公司、刘淳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楼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楼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王楼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明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