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三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国晓与徐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297号原告许国晓。被告徐长安。原告许国晓与被告徐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自豪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国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长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国晓诉称,2015年4月21日,被告徐长安因资金运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3000元,约定于2015年4月29日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于2015年5月15日补写借条,约定于2015年7月10日还清,后仍推脱不还。无奈诉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3000元及利息。被告徐长安缺席无答辩。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徐长安因资金运转困难,向原告许国晓借款5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许国晓现金伍万叁仟元¥53000.002015.7.10日还清。徐长安2015.5.15日”。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未偿还,原告诉于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徐长安向原告许国晓借款53000元整,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徐长安应当予以偿还。因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考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长安偿还原告许国晓借款53000元整,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许国晓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为563元,由被告徐长安负担,暂由原告许国晓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自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