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栗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栗某某,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被告齐某某,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同市矿区姜家湾学校职工,住大同市城区御北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栗某某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