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栗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栗某某,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被告齐某某,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同市矿区姜家湾学校职工,住大同市城区御北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栗某某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