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韩尚尚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秦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尚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秦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557号原告:韩尚尚,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徐永泉,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怀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地址: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7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秦蓬,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尚尚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秦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尚尚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秦蓬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尚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立恒审 判 员 张艳玲人民陪审员 周 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婉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