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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秀闺与汪满兰、史冬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23号原告:陈秀闺,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满兰(精神病人),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理人:史冬贵,系汪满兰丈夫,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史冬贵,系汪满兰丈夫,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闺与被告汪满兰、史冬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秀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秀闺负担。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