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秀闺与汪满兰、史冬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23号原告:陈秀闺,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满兰(精神病人),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理人:史冬贵,系汪满兰丈夫,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史冬贵,系汪满兰丈夫,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闺与被告汪满兰、史冬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秀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秀闺负担。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