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7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黄宝,罗诚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700、701号申请人: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震涛。委托代理人:钟震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广福,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黄宝。(700号案)被申请人:罗诚。(701号案)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志勇,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5)821、82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称,黄宝、罗诚与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两案,经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做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该两案的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黄宝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差额人民币7968元,201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256.82元,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094.7元;支付罗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差额人民币9840元,201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l237.26元,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062.1元均使用法律错误。二、黄宝、罗诚所在工作部门(华为销售部)因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客户华为电子科技公司的合作商业合同到期(2013年12月-2014年12月)(附件),华为销售点撤销,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从(桶装饮用水配送)行业整体退出,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尽最大努力安排员工再就业,安排黄宝、罗诚到酒销售部工作,工资、福利、待遇作了详细的说明,工资收入与前相同,但黄宝、罗诚以行业不熟悉,不能继续留在本公司服务为由,与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共识谅解,以照顾性质为主,以黄宝、罗诚基本工资为标准:1900元×工作年限+路费500元结算经济补偿,两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三、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自始至终都未收到任何人、任何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开庭通知书,直至2015年9月23日15时分别收到黄宝和罗诚的电话通知,要求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按照深福劳人仲案(2015)821号支付黄宝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差额人民币7968元,201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256.82元,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094.7元。按照深福劳人仲案(2015)822号,支付罗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差额人民币9840元,201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l237.26元,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062.1元。在此之前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全然不知仲裁裁决书的有关情况。四、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由黄宝、罗诚被动的告知,于2015年9月24日到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情况,领取仲裁裁决书,仲裁员肖笛称2015年4月15日收到黄宝、罗诚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立案后,依照程序电话通知公司法人,手机无人接听,开庭通知邮政快递无人接收,通过公示于2015年7月30日开庭,2015年8月2日裁定终结。五、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运作正常,法人手机24小时开机,仲裁员肖笛称数次致电公司法人,无人接听的说法不能成立,无法接受,2015年9月24日,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李广福和仲裁员肖笛约定十一长假后取证电话记录证据等,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李广福、钟震流于2015年10月15日到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取证电话记录等证物时,遭到仲裁员肖笛百般阻挠、推诿搪塞(电话可能打了,记录丢失了可能找不到了,推翻了自己先前绝对有电话通知的承诺,开庭通知快递邮件你们可找邮证快递部门调查取证吧,企图蒙混过关。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政府的执法机关,这种严重的不作为,工作不负责任,无端剥夺了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参加开庭审理,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机会,造成了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到庭参加庭审,使得企业正当合法权力受到严重损害,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其后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也是在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了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依照程序开庭审理终结,已经进入下一程序,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造成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到庭参加庭审,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应由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全责,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怀疑,仲裁委部分人和社会上的不法律师串通一气,采取瞒天过海的手法,侵吞企业利益。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综上所述,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两案的仲裁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所做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被申请人黄宝、罗诚答辩称,一、仲裁裁决作出后,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与黄宝、罗诚达成调解,根据调解内容,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相应的款项,从此点可以看出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对于裁决的结果是接受的,也明知的。二、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认为仲裁程序违法,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法庭调查时认可,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村路1号三层厂房1栋1BO1#(仅限办公)”,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震涛的手机号码为136********,且24小时开机。经审查,本案劳动仲裁按上述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地址,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震涛邮寄了装有开庭通知的专递邮件,邮件上写明了钟震涛手机号码136********,上述专递邮件退件,退件原因为“地址不详,致电要求退回”,本案劳动仲裁据此公告60天后开庭审理,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劳动仲裁庭审,劳动仲裁缺席审理了该案。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劳动仲裁违法缺席审理,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当事人已经对双方之间的劳动纠纷达成和解,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亦支付了和解款,故本案劳动仲裁裁决的双方争议已经解决;其次,本案劳动仲裁邮寄送达开庭通知符合法律规定,邮递人员上门投递后书写的退件原因系“地址不详,致电要求退回”,使劳动仲裁部门相信无法到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地址找到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亦无法通过拨打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震涛手机号码136********的方式使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领取开庭通知,劳动仲裁在无其他方式送达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开庭通知的情况下,公告送达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通知后缺席审理并无不当,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处。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虽主张法定代表人钟震涛未接到邮递人员电话,但未提供证据推翻邮递回单(退件原因“地址不详,致电要求退回”)的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劳动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两案申请费共计8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生命之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