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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和龙市金达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龙基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和龙市金达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李秀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基,男,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金达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龙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龙市金达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龙市金达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金达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龙市金达莱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明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