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宜昌市粤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柴东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粤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柴东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912号原告宜昌市粤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成芬,该公司员工。被告柴东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粤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柴东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已履行合同为由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粤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市粤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