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倪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耿峰,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倪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倪某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