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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倪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耿峰,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孙丽娟,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倪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倪某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