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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吕明辉诉李江、吕国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辉,李江,吕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吕明辉,女,1976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李江,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暂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吕国富,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暂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明辉与被执行人李江、吕国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北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