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民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薛喜宗与太原市金盾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喜宗,太原市金盾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薛喜宗,男,194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执行人太原市金盾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通达82厂3号楼2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陈复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薛喜宗与太原市金盾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并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 浩审判员 曲建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