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崔丹与张仲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丹,张仲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3004号原告:崔丹,女,1988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张仲刚,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丹与被告张仲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丹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