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执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凤元与沂南三汇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元,沂南三汇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696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元,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沂南三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开元路155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一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民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标的141117.52元及利息,已执行70000元,尚有72117.52元及利息未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雁坤审判员  曹允国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