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金文学诉包权山、王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学,包权山,王瑞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金文学,男,1984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权山,男,33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王瑞丽,女,1984年3月3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学诉被告包权山、王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文学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文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40元,由原告金文学负担。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包天山陪审员 金 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玉 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