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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金文学诉包权山、王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学,包权山,王瑞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金文学,男,1984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权山,男,33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王瑞丽,女,1984年3月3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学诉被告包权山、王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文学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文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40元,由原告金文学负担。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包天山陪审员 金 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玉 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