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健与顾凤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顾凤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承办人: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数()份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1912号原告吴健,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回族,现住新民市西城街道新运委15组19号。被告顾凤艳,女,45岁,汉族,现住新民市西城街新运委。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与被告顾凤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附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健撤回对被告顾凤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春良审 判 员 王丽艳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祁 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