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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久军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安塞县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塞县真武洞镇马家沟2号楼,法定代表人宋亚峰,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久军,男,汉族,1959年2月19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系住安塞县砖窑湾镇贾居村。被执行人阎明恒,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1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砖窑湾镇贾居村。申请执行人安塞县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久军、阎明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久军、阎明恒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久军、阎明恒在你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久军、阎明恒在你行的存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李世翔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