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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催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富尔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爱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富尔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催字第0048号申请人张家港市富尔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爱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旭燕,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张家港市富尔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票号为3140005124793552,票据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江阴市晨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张家港保税区玛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阴农商行华士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富尔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雄审判员 龚丹杰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