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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区苏诚租赁站与于传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拉玛依区苏诚租赁站,于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苏诚租赁站,住址克拉玛依市。负责人:韩建军。被执行人:于传华,男,汉族,61岁,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克拉玛依区苏诚租赁站与于传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克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克拉玛依区苏诚租赁站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723425元,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于传华银行存款未果。另查明被执行人工程款未结算,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5)克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长征审 判 员  兰佩军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鲁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