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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为龙与吴江市吴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360号申请执行人沈为龙。被执行人吴江市吴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156号。法定代表人翁雪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为龙与被执行人吴江市吴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工资及补偿金争议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调(2014)第021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明确:一、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2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工资(含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32900元,分两次支付,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一半,2014年10月30日前全部支付;三、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双方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再无任何纠纷。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卫龙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900元,执行费39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吴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登记财产进行查询,除登记有不动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吴江市吴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众多,主要资产为不动产,且均设有抵押,考虑到案件执行期限较长,短期内难以变现,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无法执结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可再恢复执行统一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产车辆存款查询回单、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涉案金额大、关联案件较多,且变现难度大、过程长,资产将由其它案件处置后进行统一分配,并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调(2014)第0215号仲裁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