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卢明志与武汉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卢明志。被执行人:武汉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国际嘉园A座2楼。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该公司职员。卢明志与武汉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53号确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明志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执行通知书等送达给被执行人武汉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后,被执行人武汉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卢明志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卢明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53号确认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