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14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娜与李春年、慕艳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413-2号申请执行人王娜,女,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执行人李春年,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慕艳粉,女,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0722号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433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16日,以(2015)中执字第141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春年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XX号楼10层1001号(产权证号:XX**)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李春年、慕艳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春年、慕艳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春年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XX号楼10层1001号(产权证号:XX**)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冬审判员 赵学福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钰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