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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英典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诚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英典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连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福顺,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亭亭,女,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诚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战忠,总经理。上诉人河南英典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诚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英典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福顺、刘亭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郑州市诚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市诚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2000元(自2014年2月26日计算至2015年6月4日,以后另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查明:2014年2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作为招标人、被告作为招标代理共同出具了一份《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2014年度规划验线、土地测绘、评估、房屋测绘、评估、拆除等服务机构备选项目(三标段、四标段)招标文件》,主要载明:每标段选定3家资格准入单位,投标担保金额为3万元整,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递交,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确定入围单位后5个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等等。2014年2月26日,原告分两笔向被告汇款6万元,每笔3万元作为投标三标段、四标段的投标保证金。2014年,原告入围了三标段、四标段,并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2014年12月11日,被告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主要载明:代理报酬为1.5万元/标段/家,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招标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中标单位一次性支付等。2015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退还了3万元保证金。2015年6月4日,原告提起本诉。庭审中,被告称口头告知原告应按照1.5万元/标段/家的标准向被告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发送了电子邮件;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审认为:原告向被告缴纳了6万元投标保证金,并在入围了三标段、四标段后,与招标人签订了相应的合同;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称口头告知原告应按照1.5万元/标段/家的标准向被告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发送了电子邮件;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应当承担证据不力的法律后果。被告向原告退还了3万元保证金,剩余3万元保证金未予以退还,被告的理由是原告未向其缴纳3万元的服务费,剩余3万元保证金作为服务费予以收取;被告的该答辩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问题,被告可另案再诉。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剩余的3万元保证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所要求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英典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诚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负担。一审宣判后,河南英典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代理费3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应抵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郑州市诚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退还被上诉人保证金3万元。各方当事人二审诉讼中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英典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取被上诉人郑州市诚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6万元,已经退还3万元,尚欠3万元应予退还。关于上诉人主张债权债务抵销,因上诉人没有就代理费问题提出反诉,被上诉人也不予认可,故上诉人应另行主张。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河南英典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邹 靖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少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