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卧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卧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单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英福,黑龙江省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英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0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在2011年5月12日育有一女周彤。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争吵,无法沟通交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周彤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补充表示,我找不到被告,从2013年6月份开始就联系不上被告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二册,欲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4张、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张,欲证明原、被告有一婚生女孩周彤(2011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单某某、被告周某某于2010年1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生一名女孩周彤(2011年5月12日出生)。本院认为,原、被告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所以原告才起诉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维护正常的夫妻关系及家庭和睦,本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信任、彼此关爱、相互包容,遇事相互协商解决,不应该因为生活琐事而伤害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单某某、被告周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代理审判员 毛瑞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永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