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二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435号原告:武某某,男。被告: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爱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军附:(2015)泉民二初字第01435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