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辛东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东宇,李秀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民初字第368号原告辛东宇,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代理人郭文福,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杨力,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李秀峰,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娄海发,肇东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东宇诉被告李秀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辛东宇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东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东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6.00元,由原告辛东宇承担。审 判 长 邹小刚代理审判员 赵新宇人民陪审员 崔忠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