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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艳华、赵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行,张艳华,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行。住址:土右旗萨拉齐镇大西街被执行人张艳华,女,38岁,住土右旗萨拉齐镇花苑园。被执行人赵峰,男,36岁,住土右旗萨拉齐镇花苑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艳华、赵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土右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土右证执字第41号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右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土右证执字第41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崔存礼审判员 董尚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龙 来自: